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裕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榮裕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榮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承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否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惟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所述之證人 李哲文 並未到案陳述,被告先前所述之證人 郭良文 之供述也與被告所述歧異,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5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本案已經本院於
105年11月17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考量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高達100多公克,對社會治安潛在危害甚鉅,且被告業已提起上訴,仍有刑事審判程序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本院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並非能完全擔保被告始終於將來之審判程序中到場或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到案執行。故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5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施嘉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