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彬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0,00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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