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建簡調字第21號
原告 邱瓊玉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張家瑋 律師
宋建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連福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