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989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交簡字第3409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甲○○互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告訴人即被告等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等二人互相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