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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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Jean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17條第6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