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過失致死案件(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三五八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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