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0三號、九十八年度執他字第二五七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九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第四行「業經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之記載補充為「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七七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確定」等語外,其餘均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案卷資料相符,所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