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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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癸○○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壬○○、庚○○、己○○、辛○○、丙○○、戊○○、丁○○等九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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