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2146號聲請人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