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3號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之一致性方案」,
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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