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邦馳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嘉
  訴訟代理人  蘇坤佑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原告應就附件所提各項疑點為舉證或說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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