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邦馳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嘉
訴訟代理人 蘇坤佑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原告應就附件所提各項疑點為舉證或說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