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錢自立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