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蘇桐葳 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麗
蘇淵輝 被告 張良
根茂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菊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署名」欄內關於「交通法庭法官黃紀錄」均更正為「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顯亦同此要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署名」欄內關於「交通法庭法官黃紀錄」之記載,因有所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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