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瑋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49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6年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瑋佑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應更定其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瑋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0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受刑人分別於101年4月19日及同年月14日、同年6月8日再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次,復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判決上訴駁回(指該判決附表二編號2、9、10,即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3部分),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核與刑法第47條、第48條累犯之規定相符,爰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故於判決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並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於本裁定附表「犯罪時間」欄所示日期,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期,案經上訴,由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駁回上訴(即該判決附表二編號2、9、10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至3部分,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自有管轄權。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4至10部分,受刑人上訴後,另於本院102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此部分犯行之上訴,即告確定,有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判決附卷可參,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更定其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聲字第144號就附表編號4至10部分更定其刑在案,則本件聲請,僅限於附表編號1至3部分,核先敘明。
四、查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0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該案雖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聲字第354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0號、本院103年聲字第303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上開公共危險案件於與另案合併定執行刑前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該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則受刑人於上開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附表編號1至3「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分別故意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揆諸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均構成累犯,原確定判決漏未就此部分論以累犯,而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尚有未合。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核屬有據,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附表:
┌─┬────┬────┬──────────┬──────────┐│編│原判決案│犯罪時間│原宣告刑│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號│號││││├─┼────┼────┼──────────┼──────────┤│1│本院102│101年4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年度上訴│19日(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品,累犯,更定其刑│││字第1932│表二編號│。│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號│2)│││├─┼────┼────┼──────────┼──────────┤│2│本院102│101年4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年度上訴│14日(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品,累犯,更定其刑│││字第1932│表二編號│。│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號│9)│││├─┼────┼────┼──────────┼──────────┤│3│本院102│101年6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年度上訴│8日(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品,累犯,更定其刑│││字第1932│二編號│。│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號│10)│││├─┼────┼────┼──────────┼──────────┤│4│臺灣臺北│101年4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18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裁│││101年度││。│定更定其刑。│││訴字第││││││494號││││├─┼────┼────┼──────────┼──────────┤│5│臺灣臺北│100年12│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中旬之│,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裁│││101年度│某日凌晨│。│定更定其刑。│││訴字第│2、3時許│││││494號││││├─┼────┼────┼──────────┼──────────┤│6│臺灣臺北│100年12│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月底之│,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裁│││101年度│某晚│。│定更定其刑。│││訴字第││││││494號││││├─┼────┼────┼──────────┼──────────┤│7│臺灣臺北│101年5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1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裁│││101年度││。│定更定其刑。│││訴字第││││││494號││││├─┼────┼────┼──────────┼──────────┤│8│臺灣臺北│101年5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2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裁│││101年度││。│定更定其刑。│││訴字第││││││494號││││├─┼────┼────┼──────────┼──────────┤│9│臺灣臺北│101年5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7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裁│││101年度││。│定更定其刑。│││訴字第││││││494號││││├─┼────┼────┼──────────┼──────────┤│10│臺灣臺北│101年7月│徐瑋佑販賣第三級毒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初之某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裁│││101年度││。│定更定其刑。│││訴字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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