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債權人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債務人飛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既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前清償債務,則本件利息起算日應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算,是就超過之利息部分,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