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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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2號聲請人 劉掽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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