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天仁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八樓之二,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