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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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趙益鋒 被告 趙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29地號,面積
205.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6,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84,640元(即16,000×205.29=3,284,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朱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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