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林金玲 原告與被告 林鶴澍 、 郭昱蘭 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