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黃書龍 被告 曾豐榮 原告與被告曾豐榮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