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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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周劉富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證券投│新光台灣富貴│D101A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