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周文德 被告 王廸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7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