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王聖之 代理人 李培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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