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呂翠芳 (即 游常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2│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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