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立富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代理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 余姝嫺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元,票據號碼JN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余姝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面額新臺幣三千五百一十元、票據號碼JN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顏子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