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世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杰因數罪執行,故聲請合併定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僅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非可逕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查本件係由受刑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非由檢察官提出之聲請,有聲請狀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因受刑人非合法聲請權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可依法請求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