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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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介禎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