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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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原 告 黃義偉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曹伯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