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7,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