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正本)㈢聲請人癌症及治療必要費用月支新台幣3,2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醫療費用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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