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新營市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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