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49號上訴人即原告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27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萬6,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1,54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賴錦華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