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騎乘車牌號碼000—四○二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由北往南(往中華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十二時許,其行經新竹市○○路與中央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駕駛人於行進間,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亦屬正常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橫向來車動態,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一九八號輕型機車,並搭載年僅九歲之孫子 謝秉錞 ,沿新竹市○○路由西往東方向(往自由路)直行,行駛至該交岔路口處時,亦疏未注意左右來車之車前狀況,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致雙方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並因而致乙○○受有左股骨轉子間、轉子下及小轉子粉碎性骨折等傷害(謝秉錞未受傷)。甲○○於肇事後,於同日十三時十分許,與乙○○之家屬聯袂前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備案,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未發覺前,主動向處理之警員陳述車禍發生經過,足認其已表示係其肇事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發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查後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開時、地,駕駛上開重型機車行經該地,和告訴人乙○○所騎乘之前揭輕型機車發生車禍,告訴人並因而受有左股骨轉子間、轉子下及小轉子粉碎性骨折等傷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當時我的車行方向原本是紅燈,我有停下,後來綠燈起步時我有加速,看到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時,我有煞車,機車就倒下來,我並沒有撞到她,至於她的機車會倒下,可能是因她老人家看到我的機車很快過來,嚇到,機車不穩,所以才會倒下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四○二號重型機車,與告訴人乙○○所騎乘車牌號碼000—一九八號輕型機車,於右揭時、地發生撞擊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見本院卷第八二至八四頁),並為證人即車禍現場旁之萊爾富便利超商店員 葉家豪 於警訊時證述:當時我在店內幫客人結帳,有聽到路口車輛撞擊的聲音,我結完帳至外面看時,便發現有兩部機車倒臥在路中間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五一、五二頁),且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警員 藍上文 所出具之偵查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五三頁)。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左股骨轉子間、轉子下及小轉子粉碎性骨折等傷害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附卷足憑(見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一三五一號卷第三頁),是以,被告確因本件車禍肇事,並致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欄所述傷害甚明。
(二)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且按道路交通號誌為指揮交通之一種手段,途中有無發生危險之可能,仍由行車之駕駛者為充分之注意,自不能以遵照號誌行駛,即可不負注意責任(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一六九六號判例參照),是如被告於騎乘上揭重型機車時能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本件車禍即可避免發生。然被告於案發當時確僅注意左邊來車,並未注意右邊(即證人乙○○騎乘上揭輕型機車之行車方向)來車等情,已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八六頁),參諸系爭路口之道路筆直,且車禍發生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亦屬正常等情,為證人即告訴人乙○○證述明確,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八五頁背面、八八頁),顯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於騎乘前開重型機車行經右揭地點時,並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橫向來車之動態,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發現告訴人所騎乘之上揭輕型機車時已無法閃避而肇事,並致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欄所述傷害,可證被告之行為確有過失。至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雖亦自承:當時我並未注意車行方向之燈號為何,因為前方的車子一直騎,我就跟著騎,我的左前方有機車,反正紅燈的話前面一定會停車,人家前面都這樣騎過去等語(見本院卷第八四頁),然肇事地點原為設有燈光號誌管制四方車輛行進之交叉路口,而究係被告或告訴人乙○○行車違規闖紅燈,因雙方各執一詞,且經本院遍查卷內所有證據,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為佐證,是以並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確有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且告訴人於案發當時為一年約六十八歲之老婦(000年0月0日生),又騎乘機車搭載一年僅九歲之孫子謝秉錞,衡情其車速應不致太快,是以告訴人在其車行方向之交通號誌燈號為閃黃燈,然尚未轉成紅燈之情形下進入案發地點之交叉路口,卻因車行速度太慢,導致被告車行方向之交通號誌已轉成綠燈,被告已騎乘前揭重型機車進入案發地點之交叉路口時,告訴人卻尚未完成通過案發地點之交叉路口之動作,從而告訴人並無闖越紅燈之違規情形亦可能存在下,自難認告訴人有未遵守交通號誌行駛之過失。然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當時我就一直往前慢慢騎,經過十字路口時,並沒有去看左右兩邊有無來車等語(見本院卷第八三頁),參以案發地點之路口道路筆直,且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野良好、行車管制號誌亦屬正常等情,均如前述,足見告訴人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足堪認定,惟此仍無法解免被告前揭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三)再查,被告雖一再辯稱:並未撞到告訴人云云,然此已為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他直接撞到我左腳大腿,小孩也被機車壓到在哭,機車有倒地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八三頁),並為證人葉家豪於警訊時證稱:有聽到路口車輛撞擊等語在卷,參以告訴人乙○○所受係左股骨轉子間、轉子下及小轉子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已如前述,衡情如非其確遭被告所騎乘之前揭重型機車撞擊,又何有可能會受到小轉子粉碎性骨折如此之傷害?另經本院函詢證人乙○○於案發後就醫之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亦經該院函覆:依據急診現場及物理檢查,能確定乙○○所受之傷害是外力撞擊所致等情,有該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新醫歷字第○九三○○○二四九○號函一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四七頁),足見告訴人乙○○所證述內容與其所受傷害情形相符而堪採信。被告上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既有如上所述之過失,且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如前所述之傷害,則被告之過失駕車肇事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在肇事後,於同日十三時十分許,與告訴人乙○○之家屬聯袂前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備案,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未發覺前,主動向處理之警員陳述車禍發生經過,有警員藍上文所出具之偵查報告一份附卷足按(見本院卷第五三頁),足認被告已表示係其肇事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被告既於警員藍上文及其他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犯人之前,供承其肇事,自首其罪並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尚有於行經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之過失等語,然此已為被告堅決否認在卷,而被告於案發當時原本因遇紅燈而暫時停車,嗣其車行方向交通號誌轉為綠燈後,被告即起步並加速等情,雖為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二五頁),然本件既未經警員至現場就相關位置實地測量並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且被告於案發後又將渠及告訴人等分別所騎乘之機車牽離現場,被告及告訴人之警訊筆錄又非案發當時在車禍現場實地製作,經本院質之被告於案發當時之車速,被告復供述:不知道,就是一加油等語(見本院卷第八七頁背面),是以從卷內所附證據資料已無從認定被告於案發當時之車速究為多少?從而更無從判斷被告是否具有行經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之過失,是應認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此部分之過失,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手段、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告訴人亦與有過失及被告犯後供認不諱,並曾給付告訴人看護費用新臺幣四萬三千四百元,又曾於告訴人出院後託其妻子前往告訴人住處照顧等情,為證人即告訴人乙○○陳述在卷,並有收據三張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二九至三一、八二頁),然被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