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黃佳惠 債務人 陳明珠 (即 王振慶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晨翰 (即王振慶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郁喬 (即王振慶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思涵 (即王振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在繼承被繼承人王振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6,290,143元,及其中6,289,500元自民國88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5計算之利息,暨自83年12月23日起至84年6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8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