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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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大鈞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被   告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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