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大鈞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被 告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