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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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36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其中新臺幣壹
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契約書及約定條款
、客戶帳務明細資料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
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