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清償票款之訴訟,茲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
一)按承受訴訟之程序,係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死亡,始有其適
用,本件原告自陳乙○○於起訴前即已死亡,自無承受訴訟之問
題。原告應陳明其起訴之對象究係乙○○抑或其繼承人,如係後
者,則原告應陳明其繼承人究竟為何人,俾使起訴之對象得以特
定明確。(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