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 律師監察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辰○○代理人己○○債權人子○○債權人丙○○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代理人乙○○債權人好美窯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來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吉利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癸○○債權人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卯○○債權人 謝煥德 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佳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亞細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鴻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因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就系爭破產事件,破產人之破產債權表、各債權利息違約金計算表業經送交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均無異議;而破產人之所有資產即現金新台幣(下同)6,213,139元,已可為分配,茲依破產法第139條規定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聲請法院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人可供分配之金額為6,213,139元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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