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林明吉 原告與被告 王立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王立偉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18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1,115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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