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告 趙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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