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繡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繡梅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8314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