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矚上重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一三八八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三個月原應於九十六年三月十日屆滿。其間因甲○○於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執行妨害自由罪有期徒刑六月及傷害罪有期徒刑十月,執行完畢後,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由本案繼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所犯本件為持槍殺人,並為籌措逃亡費用,連續擄人勒贖二案,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