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8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8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李昇憬 即被繼承人 李瑞榮 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美玲 即被繼承人李瑞榮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壬癸 即被繼承人李瑞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瑞榮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9,666元,及其中新臺幣8,917元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瑞榮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27,26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瑞榮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51,713元,及其中新臺幣49,326元自民國94年07月30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瑞榮之遺
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0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0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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