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調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357號
原   告  林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柏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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