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湯秀春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14時58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址
非屬郵局投遞區,而於新店頂城郵局招領中,是被告未經合
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是本件認有必要命再
開辯論。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