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522號
原   告  嚴淑美
被   告  王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參加原告所召集、連同會首共27會、每期
會款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會期自民國104年6月15日起
至106年8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下午8時30分開標,採外標
制之互助會(下稱系爭合會),並於第1期即104年7月15日
以2,000元得標,成為死會;惟被告自105年5月該期起即未
繳納會款,避不見面。系爭合會採外標制,故被告尚須繳納
16期會款,合計352,000元。被告已積欠原告7期之會款,目
前其已到期之會款,均由原告替其所繳納,而被告避不見面
,且已經積欠達7期以上會款,其未到期之部分,自有預為
請求之必要。爰依系爭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已到期及未到期之會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2,000
元,及自10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情,業據原告提出之互助會表、支票1紙為證
,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
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
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
首依第2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
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系爭合會約定每月15日開標,原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
合會有約定繳納會款之期限,是依上開民法第709條之7第1
項之規定,被告自應於開標後之3日內即每月18日前給付會
款。本件被告自105年5月15日起至105年11月15日止,於每
月18日前應繳付會款而未為給付,原告即應代為被告為給付
。本件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其何時代被告繳納會款,是依上
開民法第709條之7第4項之規定,原告得於每期開標後之3日
之翌日,請求被告附加利息償還之,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105年5月15日起至105年11月15日止,已到期應繳納之會款
並附加利息償還之,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另系爭合會尚餘105年12月15日起自106年8月15日止共9會會
期,依系爭合會契約約定及民法第709條之7第1項之規定,
被告應於每會期開標後之3日內即每月18日前給付原告22,
000元之會款。因被告已未給付前開7期會款,堪認被告顯有
到期不履行之虞,惟上開9會會款於本件105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前履行期均尚未到期,按履行期未到期前,被告有
到期不履行之虞,原告僅得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定有明文,是原告雖聲明求為判決命債務人現在給
付,法院固不得為現在給付之判決,然原告之將來給付請求
權既已存在,是准為將來給付之判決,方符合訴訟經濟之原
則,並能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一:
┌────────┬───────┬──────┐
│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週年利率│
├────────┼───────┼──────┤
│22,000元│自105年5月19日│按5%計算之│
││起至清償日止│利息│
├────────┼───────┼──────┤
│22,000元│自105年6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5年7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5年8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5年9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5年10月19│同上│
││日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5年11月19│同上│
││日起至清償日止││
└────────┴───────┴──────┘
附表二:
┌────────┬───────┬──────┐
│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週年利率│
├────────┼───────┼──────┤
│22,000元│自105年12月19│按5%計算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
├────────┼───────┼──────┤
│22,000元│自106年1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6年2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6年3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6年4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6年5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6年6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6年7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
│22,000元│自106年8月19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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