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23號
原   告  葉玉環
訴訟代理人  呂惠君
被   告  卓宴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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