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
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甲○○及 李振富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乙○○、丁○○、甲○○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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