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均請自行至系爭三筆土地進行拍照攝影,並將上開攝影所得相片於右列期日提出。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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