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徐振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官陳懿